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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307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4-05-01 作者:佚名      来源: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黄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住宅物业管理提升基层治理效能的建议》收悉,我厅高度重视,结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协办意见,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落实国家部署、依托江西优势,打造红色物业品牌。2022年,中央组织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城市基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若干措施(试行)》,提出要强化社区物业党建联建。我厅迅速跟进,会同省委组织部先后印发红色物业实施方案和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加大物业服务企业党建工作力度、强化党组织对业主自治的指导、加快推进物业服务全覆盖、建立健全社区物业党建联建机制等,推行“街道吹哨、部门报到”机制,推动“执法进小区”。从2023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三年的“共建红色物业 共享美好家园”特色选树活动,每年选树一批红色物业优秀县(市、区)和100个红色物业小区,营造了比学赶超、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并梳理印发可复制经验清单,物业“红色引擎”更强激活,共建共治共享美好家园局面初步形成。

  二、适应市场需要、响应群众呼声,探索新型监管机制。自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取消后,物业行业没有准入门槛,行业监管相对薄弱。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业发展,2022年12月26日,印发《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将党建基础情况、守法经营、合同履约、投诉处理、日常检查、业主满意度等一并纳入信用评价内容,对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约定退出或擅自停止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相应扣分。坚持以服务质量为导向,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机制,持续强化行业监督管理。截至今年4月,已初步对全省1300余家企业进行等级评定,后期将在全省公布等级评定结果,达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倒逼后进企业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三、紧盯重要节点、狠抓关键环节,着力化解矛盾纠纷。今年1月修订印发《江西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进一步增强了该指导规则的可操作性,通过规范业主委员会运行,引导业主有序自治,实现共建共治共享。今年3月,会同省发改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住宅物业服务市场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推动形成“按质论价、质价相符”的住宅物业服务价格机制,便于业主更直观的监督物业履职情况。同时,各地也在积极探索,有力化解各类物业矛盾,如鹰潭市贵溪市对居民拖欠物业费,联合法院采取“实地走访+多元解纷”的模式化解。赣州市会昌县在住宅小区主要出入口统一制作“综合执法小区”工作服务栏,公示、公开各执法部门职责、执法事项和服务电话,建立“721”工作法(七成问题靠服务解决、两成问题靠管理解决、一成问题靠执法解决),开展“哨源收集、分析研判、街道吹哨、综合执法”模式的综合执法试点。全省2023年物业管理领域信访投诉总量同比下降11.7%,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增强。

  四、强化立法调研、有序分步推进,做好条例修订工作。积极配合省人大做好相关调研和条例起草工作,协助开展《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工作。积极推动通过立法形式,进一步明确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厘清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属地政府之间的责任边界。目前,《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二审审议,相关修改完善工作将分两步进行:一是在2024年5月对《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一揽子修改,重点修改部分与民法典最新精神相违背的条款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来函要求修改的条款,并要求各设区市同步进行修改。如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的权利义务、业主大会履行的职责、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订立、终止拒付物业费的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等条款。二是进一步加强立法调研,密切关注国务院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的立法进程,适时启动对《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全面修订程序。

  您提到的指导各地实施物业履约保证金管理模式,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省级层面没有相关权限推动实施。我厅将通过制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等方式,将物业履约保证金作为可选项列为合同条款,引导合同双方设立物业履约保证金,保障开发建设单位和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下一步,我厅将结合您提出的相关意见建议,进一步强化行业监管,推动物业服务水平提质升级。一是继续推进党建引领社区物业治理,充分发挥党的独特优势,引导业主有序自治,继续推进“街道(社区)吹哨、部门报到”机制,将街道、社区对部门报到执法情况的评价意见纳入地方年度综合考核体系,破解“吹不好”“吹不响”等问题,切实化解业主身边的烦心事。二是扩大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机制的效力,通过各类媒体渠道进行宣传,扩大群众知晓范围,形成良好社会氛围,倒逼企业主动积极参与信用评价。三是研究探索维修资金补缴和续筹措施。充分收集兄弟省市相关经验做法,推动通过立法等方式,明确在维修资金分户账户不足首期维修资金30%时,应当续交维修资金,将其上升为法定义务,并设置相应罚则。

  最后,再次对您对全省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表示感谢,希望您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相信在您的大力支持和监督下,我省物业管理工作将会更加趋于规范和有序。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25日


原文链接:http://zjt.jiangxi.gov.cn/art/2024/4/30/art_40690_48655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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